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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高宜居水平!泸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通知来啦。

2022-09-03 17:10:09    叙永房产网     楼盘行情    浏览:678     叙永现房      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小编通过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了解到,泸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鼓励有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电梯增设,提高宜居生活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

 二、 实施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电梯加装:

(一)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增设电梯的单元楼栋,可进行电梯增设;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

(三)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三、责任划分 

    (一)部门责任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增设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以及有关建设手续办理等,有序推进电梯增设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2.民政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社区养老服务和适老化设施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补助资金筹集保障监督工作。

    4.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项目规划审查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7.水、电、气、信等管线专业经营单位按设计要求配合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程的施工。

       (二)区县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主体责任,设立工作专班,并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积极推行党建引领共商,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统筹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城关镇)负责对辖区内的既有住宅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存在电梯增设意愿居民的底数;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增设电梯工作,组织业主调解,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有效开展。  

   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示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录、抄告街道办事处等工作,鼓励社区居委会吸纳党员、热心群众等成立志愿者服务团体负责有关工作。   

(三)企业责任

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增设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设计质量,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打围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电梯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电梯增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承担应急救援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等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与节能管理,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四)业主责任

1.业主是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模式确定、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2.鼓励代建代办制。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国有企业、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服务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等作为代理业主办理相关手续。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代理业主应当与实施主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施主体可委托具备建筑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代建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3.业主应当优先考虑委托具有电梯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业主如果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全体业主就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并确定其中1个业主代表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资金来源

1.业主自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在所在社区居委会(业委会、自治组织)协调下由业主共同协商承担,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后一年内,业主可以依法依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业主也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增设。

    2.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合法资金以及具有相应资质和投资盈利能力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宣传,落实监管措施,防范风险。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新模式。

3.政府支持。对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年度下达的标准和条件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省、市、区政府共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有电梯井的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其中市、区政府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各承担不足部分的50%,补助资金由属地区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发放到业主的共有账户或指定业主账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用于纳入改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但不得与省级专项奖补资金重复申报。

    五、实施程序

    (一)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进行投票,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需要占用小区权属范围内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经本单元楼栋参与电梯增设的当事人充分协商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内容包括:

    1.业主投票表决情况;

    2.明确代理人或代理单位;

    3.明确代理人或代理单位主要职责;

    4.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分摊方案;

    5.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安全管理责任;

    6.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购买电梯维修保险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二)公示核录及异议调解。

    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持以下材料向属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电梯增设核录:

1.电梯增设书面申请;

2.增设电梯协议及公示资料;

3.委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4.拟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的产权证明;

5.电梯建设方案。

    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社区居委会应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属地社区居委会应组织符合增设条件的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将协议和电梯建设方案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进行盖章核录,并将相关核录情况抄告街道办事处。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申请人与实施主体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社区居委会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递交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资料盖章核录。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满足第五条第一项要求,提出方案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且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对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予以盖章核录确认: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  

(二)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三)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业主应向社区居委会提供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社区居委会应严格审核公示后抄告属地街道。

    (三)规划方案审查

由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电梯规划设计方案文件(含电梯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实景合成效果图等)进行规划方案审查。

电梯增设应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严禁通过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

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办理规划审查。

    (四)施工许可。实施主体或者代理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实施主体或者代理业主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1.社区居委会核录单;

    2.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施工许可申请;

    3.规划方案审查意见;

    4.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或备案表;

6.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井道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对于新增建设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备案制,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上述手续。

(五)施工、验收与使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施工安全备案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质量安全管理范畴,并依法依规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事中事后过程监管。

鼓励增设电梯加装物联网和应急平层装置,提升电梯安全。电梯安装单位应凭备案证明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发放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依法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电梯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当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六、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七、长效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无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运行使用。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应当督促新老电梯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协调,防止出现脱管。

创新和补充现有电梯安全保障方式和手段,积极引入电梯保险模式,在电梯安全管理中将保险作为风险的有效控制手段,鼓励业主,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权业主购买“电梯安全基础责任保险”“保险+服务”“电梯维修保险”等模式的保险品种。选择信誉和业绩较好的企业纳入备选目录名单供业主选择。

业主共同出资增设的电梯归属该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等。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本通知自2022年9月4日施行(填写印发之日起30日后日期),有效期5年。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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